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交易行为,根据《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关于规范市属企业采购等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结合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中心”)业务开展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即珠海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的物资或服务事项采购预算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交易行为。
其他企业采购项目进场操作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中心的采购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采购人”是指物资或服务事项的采购方。
本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物资或服务事项的提供者。
本规则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五条 中心为企业采购交易事项提供受理申请、发布信息、接受供应商报名登记、采购文件发放、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根据采购人委托抽取评审专家、提供开评审场地、公示中标候选人等服务。
第二章 受理申请
第六条 企业进行物资或服务采购,应依据指导意见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及审批手续,向中心提出采购事项申请,由中心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协助准备采购事项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根据采购人需求制作采购文件及相关项目资料并组织开标、评标以及和采购事项相关的交易活动。
第七条 企业申请物资或服务采购事项,应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 采购申请书;
(二) 采购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同意采购事项的内部审批文件;
(四) 采购文件(如涉及);
(五)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中心在收到采购人提交申请材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并将审查意见反馈采购人。
第九条 采购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发布信息及意向登记
第十条 中心发布的采购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如涉及),设定限价的,还应当公开限价区间;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四)公告期限;
(五)采购人、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如涉及)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如涉及);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如涉及);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一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第十二条 采购公告发布后,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的实质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采购人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变更或澄清公告提交至中心。中心应按相关规定发布变更或澄清公告,变更或澄清的内容为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函的组成部分。
变更或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 采购人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网络竞价方式进行采购交易,采购公告发布期限具体如下:
(一)公开招标。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
(二)邀请招标。自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函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采购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采购事项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委托中心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供应商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结束之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择优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函。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发布以及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单一来源采购。由中心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询价采购。自采购人发出询价通知书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网络竞价。由中心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按照中心相关规定组织竞价。
(七)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的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不少于3个工作日,具体以采购公告披露为准。
第十四条 供应商按照采购公告的规定向中心递交相关报名材料,中心应当对供应商逐一进行登记并对报名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查,并对通过审查的供应商发放采购文件。
采购公告规定期限内,征集供应商情况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不少于3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发售时间,采购公告期限及开标时间相应顺延。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询价方式交易的采购项目报名的供应商不足3家;
(二)采用竞争谈判方式交易的采购项目报名的供应商不足2家;
(三)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交易的采购项目没有征集到供应商的。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交易的采购项目在采购公告规定期限内没有征集到供应商的,可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采购公告期限,相应顺延报名期限及竞价时间。
第十五条 投标截止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中心以及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发出后,除因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事项取消的情况外,采购人须终止采购的,应当及时通过中心发布终止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被邀请的供应商。保证金已缴纳至中心监管账户的,中心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按相关规定无息原路退还。
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谈判及询价小组组成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应确保评标委员会组成方式及评审专家的履职能力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方式及评审专家的履职能力要求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供应商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开标应当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采购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中心应当对开标、评审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应开标结束后一个月内备份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九条 开标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开标主持人当众拆封,宣布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和其他需要注意的内容。
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开标。
供应商未到场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应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二)宣布评审纪律;
(三)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推选评审组长;
(五)在评审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维护评审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
(七)核对评审结果;
(八)处理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范围。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的,应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审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公告发布渠道、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供应商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审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五)评审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事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交易的,供应商应在采购公告中规定的报价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网络竞价,并且按照中心相关规定操作。
第六章 组织签约
第二十四条 中心应在竞价结束或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结果公示(含评审结果公示)。结果公示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预中标人名称和预中标金额,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若公示期间无有效异议,中心和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七章 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中心可按规定将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无息原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其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及签订交易合同后由中心按规定无息原路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心应当妥善保管交易活动的记录,并建立项目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的 “以上”、“以下”、“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中心。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